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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退休职工工作处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8-03-15 09:49    浏览次数:
  为加强大宗物品采购管理,规范采购程序,健全监督机制,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及财务审计有关制度,制定本办法。
  一、适用范围
  1.重大节日、重要活动、大型活动所需要购买的慰问品、纪念品等物品。
  2.一次性购买总价在30000元(含30000元)以上物品。
  二、采购机构
  1.领导小组:组长总支书记、处长副组长分管副处长、副书记其他班子成员及各科科长为成员。
  2.采购小组:组长班子成员之一、相应科室负责人等。由3人以上5人以下人员组成采购小组,采购员由相应科室负责人担任。
  三、采购程序
  1.征求老同志代表意见。
  2.相应职能科室及分管副处长提出购买物品请示报告(内容包括: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)。
  3.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(同时明确采购小组成员)。
  4.向国资处报采购计划
  5.采购小组根据国资处审批的采购方式,查阅有关资料,实地考察,货比三家,了解产品价格、质量、性能等,写出购买报告,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。
  6.签订购买合同。
  6.物品验收:做好实物验收。
  四、符合固定资产类的采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  五、工作纪律
  1.同类物品采购不允许采取化整为零方式采购。
  2.采购过程要一切符合规定,手续完备,操作公开、透明、阳光。
  3.参与采购相关人员要认真负责、廉洁自律,承担违反规定的责任。
  六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
  二0一八年三月十五日